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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2009年第一批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1阅读次数:2200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规定,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2、3)。.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二、新增、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三、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项目,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两年。

本通知从2009年3 月1 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3、更正、新增部分医用耗材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