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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06-25阅读次数:3919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安全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对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综合目标考核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医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现场救护、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所需经费列入医院财务预算。

第六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并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院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医院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医院内突发事件大体可分为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两类,医务处、疾控科负责对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创伤事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等)的管理;总务科、保卫科负责对环境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的管理。

第九条 分类管理不是分开管理,各主管部门要注重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做好应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主管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一个灵敏准确的监测体系,落实人员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医院所属各科室均为突发事件的监测单元,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部门及人员。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医院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医务处电话:85021150,疾控科电话:85023122总务科电话:85026733,保卫科电话:85035952)非正常工作时间报告院总值班电话:85026936。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同志应将情况报告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组织人员,分工明确,供应迅速,根据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自突发事件发生时计算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及江苏大学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医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由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处置预案),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应是全方位的全员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识别、报告、应急处理技术、群体防护、个体防护、现场救护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别制订“应急处置预案”。预案针对参加应急反应的各级各类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主要对策、行事步骤、联系方式等。预案内容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操作。

第十三条 模拟演练每年1~2次,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制订模拟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技术培训,模拟情景,实际演练,提高组织成员的应急反应能力,训练一支能打硬仗的应急团队。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启动医院应急预案,红色预警需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市卫生局及江苏大学备案,黄色预警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医院最高领导,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对人员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总务部门要尽一切努力充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包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药房要保证药品的供应。器械科要保证医疗设备与器械的供应。

第十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卫生防疫及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先行一步,对事件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护控制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交叉感染,提供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为应急处理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附  则

第十九条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失误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条 每次突发事件处理之后,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总结应急处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误的教训,做好突发事件后医院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