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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9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08阅读次数:4146

镇医改办〔2008〕11号

市有关参保单位:

为继续落实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经研究,现将2009年市区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标准通知如下:

1、2009年离休人员统筹标准确定为每人18500元,参保单位按此标准直接交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中原单位承担的部分不再回单位报销,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鼓励企事业单位按2009年筹资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并缴入医保经办机构,所属离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统一管理。

3、有条件的单位应对因高额费用影响正常生活的离休人员享受离休统筹待遇以外的费用部分进行适当补助。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