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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就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30阅读次数:2764

市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含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就诊管理,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必须持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用卡结算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因长住外地而卡被冻结的,也必须持本人的证、历、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挂号和就诊时,必须表明本人的参保人员身份,并先以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让其另买自费病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登记并盖章后,到市医保结算中心报销。

三、参保人员因单位或个人欠缴基金而卡被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因急诊而未能持证、历、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就诊时必须挂急诊号,并表明本人的参保人员身份,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上加盖“参保人员”章,先以现金结算医疗费用,然后持本人的证、历、卡到原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按规定打卡,并退回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五、凡参保人员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医师必须在其证历或自费病历上书写门诊病历,否则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将拒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相关费用。书写门诊病历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奖励挂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二月